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9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陳拓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宜湫 即 詹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1,488元,及其中新臺幣170,092元,自民國98年1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170,092元之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