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告 李詹靜子 即 李文卿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 律師被告瑛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登傳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易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5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