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8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王志賢①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0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②又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