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霖指定辯護人何威儀律師(義務辯護律師)被告 莊馮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所為99年度訴字第145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欄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何威儀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何威儀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34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欄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何威儀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之記載,係「指定辯護人何威儀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之誤寫,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鄭光婷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