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5年度除字第5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渥可設計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銀行懷生分│94年7月15日│23,852元│CK0000000││││司│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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