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司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77號聲請人 李明豪大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大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大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大心公司)清算人,前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以民國109年12月9日新院嶽民寶109司司165字第041835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現聲請人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檢具有關表件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
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大心公司之事務,固據其提出唯一股東承認本公司清算期間財務報表暨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之同意書、監察人審查報告、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暨清算期間之綜合損益表、簿冊文件保管人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簿冊文件保管清單、清算期間所得稅申報書收據聯影本等件為證。惟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函查大心公司是否尚有積欠稅款,經該分局函覆,大心公司截至民國(下同)110年7月6日止尚有固定資產新台幣(下同)5,952元及無形資產334,382元未申報營業稅,暫估應納稅額17,071元等情,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10年7月7日北區國稅新竹服字第1100331126號函附卷可參,是以大心公司有無應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尚屬不明,顯難認聲請人已了結金鄉公司之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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