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846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昀蓁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㈡提出債務人為「吳昀蓁」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及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吳昀蓁」之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影本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或債權讓與公告)。」。
三、嗣債權人於民國109年7月27日具狀陳報:本案誤繕債務人姓名,請求債務人姓名更正為「吳昀蓁」以利債權收回等語;惟債權人並未提出債務人姓名為「吳昀蓁」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及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吳昀蓁」之釋明資料,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賴日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