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584號聲請人 許淑蘭 相對人 趙喜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7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7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按「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五、發票年、月、日。」「「欠缺本法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即「發票年、月、日。」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甚明。聲請人另就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號TH0000000、TH0000000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審核上開本票,本票票號TH0000000之發票日未經記載,本票票號TH0000000之發票日僅記載「中華民國104年1月」,發票日未明確,依首揭條文規定,該二紙本票應屬無效,聲請人以系爭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符,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658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票據號碼││││(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001│105年6月5日│3,040,000元│未載│106年12月28日│TH0000000│├──┼────────┼───────┼───────┼───────┼───────┤│002│105年6月6日│4,560,000元│未載│106年12月28日│TH0000000│├──┼────────┼───────┼───────┼───────┼───────┤│003│105年6月5日│6,080,000元│未載│106年12月28日│TH0000000│├──┼────────┼───────┼───────┼───────┼───────┤│004│104年6月30日│3,000,000元│未載│106年12月28日│TH0000000│├──┼────────┼───────┼───────┼───────┼───────┤│005│104年9月9日│1,000,000元│未載│106年12月28日│TH0000000│├──┼────────┼───────┼───────┼───────┼───────┤│006│104年6月13日│1,000,000元│105年6月13日│105年6月13日│TH0000000│├──┼────────┼───────┼───────┼───────┼───────┤│007│104年9月30日│3,000,000元│未載│106年12月28日│TH0000000│├──┼────────┼───────┼───────┼───────┼───────┤│008│104年12月30日│650,000元│105年1月6日│105年1月6日│TH0000000│├──┼────────┼───────┼───────┼───────┼───────┤│009│105年6月6日│1,520,000元│106年2月24日│106年2月24日│TH0000000│├──┼────────┼───────┼───────┼───────┼───────┤│010│105年6月6日│3,000,000元│未載│106年12月28日│TH0000000│├──┼────────┼───────┼───────┼───────┼───────┤│011│105年6月5日│760,000元│未載│106年12月28日│TH0000000│├──┼────────┼───────┼───────┼───────┼───────┤│012│105年6月5日│800,000元│未載│106年12月28日│TH0000000│├──┼────────┼───────┼───────┼───────┼───────┤│013│105年3月9日│640,000元│未載│106年12月28日│TH0000000│├──┼────────┼───────┼───────┼───────┼───────┤│014│104年11月20日│50,000,000元│105年11月20日│105年11月20日│TH0000000│├──┼────────┼───────┼───────┼───────┼───────┤│015│104年11月20日│12,000,000元│未載│106年12月28日│TH0000000│├──┼────────┼───────┼───────┼───────┼───────┤│016│104年11月20日│38,000,000元│105年11月20日│105年11月20日│TH0000000│├──┼────────┼───────┼───────┼───────┼───────┤│017│104年11月20日│9,120,000元│105年11月20日│105年11月20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