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富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緝字第9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富麒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又被告前曾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97年度士簡字第6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
年3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一件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