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16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壹佰壹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肆
仟捌佰陸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原告僅繳納
新台幣壹佰壹拾玖元,尚欠新台幣捌佰捌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