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16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壹佰壹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肆
仟捌佰陸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原告僅繳納
新台幣壹佰壹拾玖元,尚欠新台幣捌佰捌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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