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387號聲請人 鄭呂梅菊
鄭惟元 鄭惟明 聲請人 鄭安雅 法定代理人 周堉婷 兼法定代理人 鄭植煒 聲請人 高瑋辰
高胤翔 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鄭蒨憶
兼送達代收人鄭蒨憶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高超 聲請人 潘薇軒
潘曉軒
前列二人共同兼送達代收人 鄭素慧 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人鄭素慧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潘永哲 聲請人 鄭奇凌
鄭綺鳳 鄭國凌 鄭秀鳳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鄭德凌 第二順位繼承人 鄭莘 、 鄭李妲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