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請人 許嘉文

代理人 李旻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14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A-00-0000000-0

1

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