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全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全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9號聲請人 彭耀華 即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麗真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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