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男32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608、第191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404號、第3606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820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庚○○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庚○○於民國(以下同)93年10月間,自中華日報分類廣告得知有人欲購買租用存摺帳戶,即與該年籍姓名不詳之綽號「蘇先生」及「 阿南 」之男子聯絡後,明知該購買金融帳戶者欲利用人頭帳戶作為犯罪贓款匯進提出使用,仍基於幫助犯罪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1編號1-5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1所示之價錢出售其所開設如附表1所示之帳戶予「蘇先生」或「阿南」之男子,並均交付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以此方法幫助該男子犯罪。而該不詳姓名綽號「蘇先生」或「阿南」之人,即與其所屬詐騙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附表2編號1-5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如附表2編號1-5所示之被害人,以如附表2所示之詐術,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2所示之金額進入庚○○如附表2所示之帳戶內。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善化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另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同署檢察官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庚○○供承不諱,核與如附表2所示之被害人指述情節相符,復有被告如附表1所示之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暨被害人匯款憑據在卷可稽。參以一般人皆可以自己名義在任何銀行設立帳戶,作為提、存款之用,自無刊登報紙向不特定人購買租用之理。況被告對於購買者年籍資料及所營事業均無所知,即逕行出售其帳戶予該人,有違常情。且在現今社會無論是平面媒體或電子媒體,均經常報導刮刮樂、樂透等詐欺集團,常以收購人頭帳戶作為詐欺工具之事實,眾所皆知,衡諸常情,其對於該不詳姓名之人利用其帳戶作犯罪之用,應有認識。被告可預見上開金融帳戶將被不法之徒用於犯罪贓款之匯入流出,而不違反本意,顯然有幫助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所為如附表1編號1-5之數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並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移送併辦部分(如附表1編號3-5犯行),與起訴部分具有連續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為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41條第1項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3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號│時間│地點│價格│帳戶│├──┼─────┼─────────┼───┼──────────┤│1│93年11月11│臺南縣永康交流道下│3,000│華南銀行麻豆分行│││日│││000000000000000號│├──┼─────┼─────────┼───┼──────────┤│2│93年11月3│臺南市○○路│1,500│臺灣中小企銀善化分行│││日│││00000000000號│├──┼─────┼─────────┼───┼──────────┤│3│93年11月11│臺南縣永康交流道下│3,000│上海銀行前金分行│││日│││00000000000000號│├──┼─────┼─────────┼───┼──────────┤│4│93年10月27│臺南縣永康交流道下│3,000│聯邦銀行臺南分行│││日│││000000000000號│├──┼─────┼─────────┼───┼──────────┤│5│93年11月6│臺南縣永康交流道下│3,000│台新銀行永康分行│││日│││00000000000000000號│└──┴─────┴─────────┴───┴──────────┘附表2:
┌──┬──────┬───┬──────────┬────┬─────┐│編號│時間│被害人│詐術方法│詐騙金額│匯款帳戶│├──┼──────┼───┼──────────┼────┼─────┤│1│93年10月14日│乙○○│偽稱「華興里」 里長謝 │120,000│附表1編號1│││10時30分││ 昌成 ,以電話向被害人│││││││謊稱支票跳票,需用款│││││││項。│││├──┼──────┼───┼──────────┼────┼─────┤│2│93年11月8日│戊○○│接獲手機簡訊內容略為│28,983│附表1編號2│││16時許││:「大眾銀行信用卡部│││││││發訊,於本日在SOGO百│││││││貨忠孝店消費16,980元│││││││如有疑問請洽00-00000│││││││999客服中心諮詢。」│││││││致被害人誤以為信用卡│││││││遭盜刷,依指示打電話│││││││洽詢,詐騙人員再偽稱│││││││為中央存保局「李科長│││││││」,要求前往郵局提款│││││││操作查詢。│││├──┼──────┼───┼──────────┼────┼─────┤│3│93年11月23│丙○○│偽稱郵局人員來電告知│19,896│附表1編號3│││日16時許││逾期掛號信未領取,該│││││││信件由財政部寄出,要│││││││求被害人主動與財政部│││││││聯絡。被害人依指示撥│││││││打電話後,偽稱「 羅小 │││││││姐」之人偽稱可退稅│││││││9千餘元,要求前往郵│││││││局提款機按指示操作轉│││││││帳退稅。│││├──┼──────┼───┼──────────┼────┼─────┤│4│93年11月5│甲○○│接獲手機簡訊,致被害│249,846│附表1編號4│││日││人誤以為信用卡遭盜刷│││││││,依指示打電話洽詢,│││││││詐騙人員再偽稱為信用│││││││卡中心人員、臺北市大│││││││安分局「 王金仁 」及中│││││││央存保局「李科長」,│││││││要求前往郵局提款操作│││││││查詢。│││├──┼──────┼───┼──────────┼────┼─────┤│5│93年11月19│己○○│接獲自稱為被害人弟弟│200,000│附表1編號5│││日││電話,偽稱支票跳票,│││││││需用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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