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03號聲請人 黃榮權 上聲請人黃榮權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陳報之代收入傳票,聲請人即為票據權利人,已指明「南光堂印刷所有限公司」。
二、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南光堂印刷所有限公司」,並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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