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03號原告 呂家芳 送達代收人 蔡侑芳 被告 陳聖元
廖俊傑 李鎮權 郭勝祖 上列被告陳聖元、廖俊傑因詐欺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3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李鎮權、郭勝祖涉共同詐欺等部分,因另行併案至臺灣高等法院而未列為本案刑事被告,惟就本件犯行仍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而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經查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呈樵
法官劉娟呈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