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合約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9號原告聯強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盛添 訴訟代理人 鄭肇裕
林璟翔 蔡明和 律師被告錦池酒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金池 訴訟代理人 吳必勝 上列當事人間合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先主張兩造間有契約關係存在,本院為契約之債務履行地云云,惟原告嗣後已主張兩造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改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亦否認兩造間有契約關係存在。兩造間既無契約關係存在,則本院顯非契約之債務履行地,無從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取得管轄權。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在高雄市○○區○○里○○街○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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