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182號聲明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路○○○號)於民國99年3月19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抗告出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邱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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