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1975號聲請人 羅文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凱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具狀表明請求之標的金額究為20,000元?或為40,000元?(據本票影本所示,兩紙票面金額總額為40,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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