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家訴字第13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96年11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所有坐落桃園縣平鎮市○○○段292之998地號土地及其上3940建號門牌號碼為桃園縣平鎮市○○街○○巷○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兩造長子 朱家正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原為夫妻,並育有子女朱家正(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朱家慧、 朱亭潔 ,兩造於82年7月27日簽訂協議離婚書,並憑該協議離婚書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又該協議離婚書第
3條約定:「甲方(即被告)應將其所有座落桃園縣平鎮市○○○段292之998地號、門牌號碼為平鎮市○○里○鄰○○街○○巷○號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全部於長子朱家正年滿20歲成年之時,移轉登記與長子朱家正名下」等語,朱家正業於94年7月30日年滿20歲,履行期已屆至,惟被告經催無故拒絕依約辦理登記,爰依契約(協議離婚書)及民法第269條第三人利益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兩造長子朱家正所有之判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兩造原為夫妻,於82年7月27日簽訂協議離婚書,並於82年8月12日辦妥離婚登記,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協議離婚書為證,堪信為真正。又原告主張協議離婚書第3條約定「甲方(即被告)應將其所有座落桃園縣平鎮市○○○段292之998地號、門牌號碼為平鎮市○○里○鄰○○街○○巷○號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全部於長子朱家正年滿20歲成年之時,移轉登記與長子朱家正名下」,而今履行期已屆至,被告未依約履行等語,業有上開協議離婚書為據,並據原告提出朱家正戶籍謄本、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而遍查該協議離婚書就第3條約定並無對待給付之義務,且核上開約定性質確係兩造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朱家正為給付,而為第三人利益契約,履行期並定為朱家正成年時,即94年7月30日,業已屆至,被告並末依約履行等情,均堪認定,而被告經合法通知達到庭為任何陳述或說明,亦查無被告有撤銷或變更之意思表示,則原告依契約及民法第26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將其所有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第三人朱家正所有,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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