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陳亮旭 被告 林英三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陸拾萬玖仟陸佰捌拾柒元(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叁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土地坐落地號及房屋門牌號碼│面積│應有部分│101年度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均為臺北市士林區)│(平方公尺)││(元/平方公尺)│(土地部分算式:面積×││││││應有部分×公告現值)│├─────────────┼──────┼────┼────────┼───────────┤│海光段1小段19地號土地│72│8/288│236000│472000│├─────────────┼──────┤├────────┼───────────┤│海光段1小段29地號土地│330││236000│0000000│├─────────────┼──────┤├────────┼───────────┤│海光段1小段46地號土地│444││236000│0000000│├─────────────┼──────┤├────────┼───────────┤│海光段1小段47地號土地│56││106000│164889│├─────────────┼──────┤├────────┼───────────┤│海光段1小段48地號土地│443││209589│0000000│├─────────────┼──────┤├────────┼───────────┤│海光段1小段61地號土地│1739││106000│0000000│├─────────────┼──────┼────┼────────┼───────────┤│延平北路5段285巷8號房屋││1/1│199300│199300│├─────────────┼──────┴────┴────────┴───────────┤│總計│0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