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0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正國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三關於「 何國正 」之記載應更正為「何正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三關於被告何正國姓名之記載誤寫為「何國正」,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為「何正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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