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調字第164號
聲請人傑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安
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
謝尚廷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寶網絡通訊(東莞)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價金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國外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光寶公司簽署採購合約,約定相對人及其關係企業購買聲請人產品之相關事宜,相對人陸續向聲請人下單訂購各式產品,總價為美金247,621.09元。聲請人將系爭債權轉讓第三人永新電線電纜(東莞)有限公司,惟第三人永新電線電纜(東莞)有限公司向相對人及光寶公司請求給付未果,經大陸地區法院確認前揭債權轉讓無效,聲請人遂於109年10月13日發函請求相對人為清償,相對人迄今置之不理,為此提起聲請調解等語。依聲請人所具民事調解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地址均為「廣東省東莞清溪鎮銀湖工業區科技路30號」,因之,本件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屬於對國外為送達,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