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嘉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行「受刑人 裝嘉權 」之記載,應更正為「受刑人莊嘉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行受刑人姓氏「莊」,誤載為「裝」,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王敏慧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以真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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