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588號上訴人 吳凡 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 律師
郭哲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利明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8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參仟貳佰參拾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玖佰零參元。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萬3,230元(本訴部分0000000+反訴部分693310=000000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參萬零玖佰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美雲
法官游悅晨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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