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689號聲請人 莊豐銘 代理人 陳建豪 律師相對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元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玖仟肆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