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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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蕙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昱權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相對人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經查,聲請狀所附對話紀錄擷圖,與聲請人所陳稱第2及3次之借款金額及利息並不相符,且亦未見兩造有約定遲延利息,故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1,293,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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