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575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卓金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九日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7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3,55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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