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24號原告 吳映潼 訴訟代理人 吳昇穆 被告 戴令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2,150元(計算式如附表)。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分別請求被告應給付600,000元及390,000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82,150元(計算式:792,150元+600,000元+390,000元=1,782,1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
┌─┬─────────┬───────┬─────┬────┬──────┬───────┬──────┐│編│土地/建物│公告現值│土地面積│原告權利│108年度房屋│價額│總計││號│││(㎡)│範圍│課稅現值││(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82│34,600元/㎡│43│2分之1│無│743,900元││││地號土地││││││792,150元│├─┼─────────┼───────┼─────┼────┼──────┼───────┤││2│臺南市○區○○段64│無│無│2分之1│96,500元│48,250元││││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5段138號房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