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4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於民國88年4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開發國內信用狀、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等之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2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8年4月13日起至128年4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於88年4月17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簽訂借據向聲請人借款3筆:㈠於88年4月20日借款24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8年4月20日起至108年4月20日止,利息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2.5%按期付息,嗣隨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10.105%),自88年5月20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240期平均攤還,每期攤還金額依年金法計算;㈡於88年4月20日借款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8年4月20日起至108年4月20日止,利息按郵匯局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1%再減政府補貼利率0.85%計算,嗣隨郵匯局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自88年5月20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240期平均攤還,每期攤還金額依年金法計算;㈢於88年7月29日借款1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8年7月29日起至108年4月20日止,利息按郵匯局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1%計算,嗣隨郵匯局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自88年8月29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236期平均攤還,每期攤還金額依年金法計算;均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償還部分本金外,利息均僅繳至96年3月,依上開約定,全部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借款㈠尚結欠本金1,370,411元、借款㈡尚結欠本金694,154元、借款㈢尚結欠本金1,061,617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暨其他約定事項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對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
┌─┬────────────────────┬────┬────┬──────────┬──────┬──────┬────────┐│土│土地標示│││面積│││││├────┬─────┬────┬────┤地號│地目││設定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平方公尺)│││││├────┼─────┼────┼────┼────┼────┼──────────┼──────┼──────┼────────┤││││││││││││││台北縣│新店市│安坑│車子路│180-44│建│9,323│80/10,000│丙○○(原名│││地│││││││││ 廖惠 莉)││└─┴────┴─────┴────┴────┴────┴────┴──────────┴──────┴──────┴────────┘┌─┬───┬────────────────────┬─────────┬─────────────┬────┬───┬──────┐│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號├────┬─────┬────┬────┼───┬──┬──┼─────┬───┬───┤所有權人│設定權│備註││││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數樓│段│小段│地號│建築材料及│層次│附屬建││利範圍││││││││││││房屋層數││物│││││├───┼────┼─────┼────┼────┼───┼──┼──┼─────┼───┼───┼────┼───┼──────┤││││││││││││陽台:││││││││││││車│180│││18.69│丙○○(│││││31926│新店市○○○路│22巷│2號│安坑│子│|│鋼筋混凝土│2層││原名廖惠│全部││││││││││路│44│││花台:│莉)│││││││││2樓之4││││13層│103.31│0.7│││││├───┴────┴─────┴────┴────┴───┴──┴──┴─────┴───┴───┴────┴───┴──────┤││共用部分:安坑段車子路小段31987建號3,949.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9/10,000││物│安坑段車子路小段31988建號7,941.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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