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簡字第7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雅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2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九年八月四日一○九年度審訴字第一二○一號「本件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雅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9年8月4日以109年審訴字第1021號裁定本件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劉美香
林慈雁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