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000年度審附民字第683號原告 陳怡亘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被告 李志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2年度審易字第20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