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6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20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年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2062號原告甲○○被告桃園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住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年資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7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4年8月9日上午9時1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其職前服務未滿1年部分之另予考績,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金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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