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39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吳承駿 債務人 劉宇宬 即上竹林創意企業行債務人 嚴珮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四月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五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