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小字第98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
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上
午九時十七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
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