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小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小字第98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
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上
午九時十七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
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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