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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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059號原告 陳以中 被告 陳聖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18號、第9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聖霖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818號、第984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思大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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