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65號上訴人 洪志恒 被上訴人 辜逸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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