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秀鳳
訴訟代理人  張永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清環 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80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