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信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八一○號、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三七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確定。詎其於緩刑期內即自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更犯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三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並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