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16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杜奬聖 、 杜建文 、 杜曾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依檢附之借據所示,其借款人為 杜亞聖 ,倘有更名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請確認債務人杜建文是否有法定代理人?如有,請具狀列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蓋依貴公司借據所示,杜建文簽章旁另具名代理人:杜曾珍)
三、債務人杜建文、杜曾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