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4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劉冠甫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玟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727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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