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温琮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溫琮燦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温琮燦」。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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