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進丁 、黃○○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
原告先位聲明:㈠確認被告黃進丁與被告黃○○就高雄市○○區
○○段○○○○號及高雄市○○區○○段○○○○號(下合稱系爭不
動產)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㈡被告黃○○應就系爭不動產於
108年6月14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高雄市○○區○○段○○○○號最近一年
度房屋課稅現值或交易價額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致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
內向本院陳報之,俾核定裁判費,倘原告未能查報,致本件該部
分之訴訟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