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13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林宛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林宛妡之住所地設於桃園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