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 林大正 被告丙○○被告己○○被告戊○○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証券等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趙思芸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