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00號原告典佑商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永祥 原告與被告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88,6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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