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43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 律師
黃紹文 律師 徐美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丁○○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己○○上訴人即被告戊○○前列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 律師
侯勝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洪碧雀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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