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7號原告 張萬明 原告 周繼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 律師複代理人 劉北芳 律師被告亮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忠正 被告 許秀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