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 黃祥茂黃明亮 之繼承人代理人 陳佳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5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5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網頁列印資料在卷為憑,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2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3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4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72313-6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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