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876號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彥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家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876號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彥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家維